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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晋江企业商会。

         英语译名:Beijing Jinjiang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为:BJECC

第二条:本会系北京市晋江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织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团结务实,以服务会员为核心,以创新发展和回报社会为目标;在会员间充分实现交流经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搭建与政府沟通桥梁,推进政企互动;立足北京市场,提高晋江企业在北京的信誉,树立晋江企业形象,打造晋江品牌,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及晋江的经济社会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联(总商会)、中共晋江市委统战部、晋江市工商联(总商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8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为北京市晋江籍工商界人士搭建联系交流平台,团结协作,增进乡谊,互通信息,优势互补,共谋发展,进一步繁荣两地经济。

第七条:加强与驻地及家乡党政各部门和工商社团之间的联系,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创造良好的经营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北京市工商社团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

第九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合作,增强团体的凝聚力。

第十一条:宣传介绍晋江的投资环境,为家乡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为会员投资兴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办好会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和考察活动。

第十三条: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美德,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第十四条: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福建、晋江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京闽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五条: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承办北京和家乡党政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在京晋江籍人士参与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2.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3.在京的晋江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其他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参与本会的各种活动;

(四)  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的权利;

(五)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常务会长办公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

会员自愿退会,书面提出申请,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终止其会籍。

自愿性退会(如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会务活动的),由常务会长办会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二条:不经过商会主要领导同意,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不得私自以商会的名义与外界洽谈项目或其他团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二)  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  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七)  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八)  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九)  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十)  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一年举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三)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由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的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另行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理事长主持。商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举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制定。根据需要,商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举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代表应当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讨论决定商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六)  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七)  听取近期会员工作的情况通报;

(八)  选举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九)  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商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任。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商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理事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设置商会分会、驻外机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二)  实施理事会通过的会费使用规则;

(三)  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四)  决定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  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六)  决定商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七)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八)  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商会日常工作。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需要,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可以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季度举行一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  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  研究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任免副秘书长;

(四)  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  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由商会出面聘请晋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商会第一副会长,协助商会日常工作的运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向理事大会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要职权:

(一)  行使对理事会的监督权;

(二)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  督促本会及其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  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坏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秘书处可设若干部门,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秘书处主要职权:

(一)  落实理事会各项决定,认真做好理事大会服务工作;

(二)  领导和协调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秘书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创建性地开展本会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对外代表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七)  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任期满一届卸任后,是本会下届理事会荣誉会长;会长任期满两届卸任后,是本会永远荣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  拟定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员;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商会工作,为商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  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利息;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服务活动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支由会长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会长签批。

第三十八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理事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和有益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送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北京晋江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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